河南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明天开始施行!

来源:指尖HR

随着科技的进步,智能手机的普及,诸如微信等电子平台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工作中重要的通讯和支付工具,也让电子数据记录有了变成“呈堂证供”的可能性。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把微信等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归类为“电子数据”这种证据种类。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也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就意味着,自20年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在职场中,聊天记录对HR有多重要?


要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通常要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因为举证不利直接导致的败诉案例实在是太多,到时候HR难免又要站出来背锅。


了解微信微博取证的一些基本原则,在预防劳动争议风险方面,HR除了在发微信微博、邮件前要再三检查,不给别人留下负面的证据外,自己在平时和员工沟通时也要注意及时保留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记录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2、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证据:可以采取对方的认证资料、手机号码锁定、通过聊天细节、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请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4、所有证据及时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证据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对方撤回、删改等。对于图片、视频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应注意及时下载或收藏,避免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


5、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理由是微信语音具有难辨识性,准备好其他相关的佐证更为保险。


HR使用微信、电子合同等电子工具,一定要注意上述问题的处理!这样,才能在劳资纠纷中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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