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来源:指尖HR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 第二,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歧视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 ![]() 第三,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也是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如果随意滥用试用期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短期工作后即被辞退,既不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稳定发展,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稳定持续用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管理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主体,在试用期管理上要以法为据,与管理实际相结合,提高用工管理水平,从源头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在实务中,多数企业都存在管理很被动,发生劳动争议耗费企业大量经理等问题如何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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